
《劳动法》规定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相关条款,具体如下:
第三十六条规定,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、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。
第三十八条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。
第三十九条规定,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八条规定的,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,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。
第四十条规定,用人单位在元旦、春节、国际劳动节、国庆节以及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。
第四十一条规定,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,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;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,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。
第四十二条规定,在发生自然灾害、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、生产设备、交通运输线路、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,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。
第四十三条规定,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。
第四十四条规定,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、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况下,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。
第四十五条规定,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。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,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。